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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审改办       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现就白银市卫计委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如下精减优化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

(一)外国医师(医疗团体)短期执业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20个法定工作日,缩减为10个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8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50%。

(2)公示并提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二)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至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正机关公正;所有材料必须是中文文本。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8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50%。

(2)公示并提供《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三)医疗机构设置及登记执业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现场审核(市卫生监督所医管科现场审查)——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

(5)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7)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

(8)医疗机构章程;

(9)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提供);

(10)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45个工作日,缩减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现场审查20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报批8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33.33%。

(2)公示并提供《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校验(含中医)申请书》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现场审核:市卫生监督所医管科及科长。

(3)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4)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四)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1.流程设置:受理(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办结(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

2.审批要件: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3)近期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4)《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体检项目含肝功能结果,贴一寸彩色照片;

(6)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正式员工)或聘用合同;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

(9)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年内未注册者,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5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76.7%。

(2)公示并提供《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五)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

1.流程设置:受理(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办结(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

2.审核要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变更、延续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资格证;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下同)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7)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2张;

(8)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5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65%。

(2)公示并提供《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文件)复印件;

(6)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式样;

(7)单位介绍信;

(8)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4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审核18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50%。

(2)公示并提供《《印鉴卡》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市卫计委医政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18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33.3%。

(2)公示并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八)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培训、考试(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科组织)——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2)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其中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3个工作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科组织培训、考试15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33.33%。

(2)公示并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3)培训、考试:妇幼健康服务科及科长。

(4)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九)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资格审查

1.流程设置:受理(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办结(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审核办结)。

2.审批要件: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报考师级、中级资格人员必须提供士级、师级职称资格证书、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医学类专业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流动考生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考试时,须提供上年度考生成绩单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3.精简优化措施:

(1)公示并提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护士资格考试报名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2)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监督所学卫科现场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仪器的清单;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6)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7)使用场所平面图及方位图、净水工艺流程图;

(8)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健康证复印件;

(9)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10)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质量检验报告);

(11)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受理2个工作日、现场审核8个工作日、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25%。

(2)公示并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市卫生监督所学卫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十一)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监督所职卫科现场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3)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4)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受理2个工作日、现场审核8个工作日、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25%。

(2)公示并提供《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市卫生监督所职卫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十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市级仅受理卫生用品纸(纸巾)类,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其他均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卫生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监督所现场传管科现场审核后市卫计委分管领导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4)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

(5)生产厂区四置图(清楚标注四周建筑物)、总平面图;

(6)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8)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

(9)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10)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11)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

(12)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政务大厅受理2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现场勘查8个工作日、市卫计委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委务会讨论2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3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50%。

(2)公示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市卫生监督所传管科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十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受理)——审核(市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管科现场审核后市卫计委分管领导审核)——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发证)。

2.审批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医师资格证、执业证,护士执业证;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医疗机构平面图;

(5)执业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待产室、产房、病房等);

(6)传染病管理机构及登记、报告制度;

(7)《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执业服务许可证》注册书(办证大厅)。

3.精简优化措施:

(1)法定30-45个工作日,其中政务大厅受理2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现场勘查36个工作日、市卫计委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委务会讨论4个工作日、政务大厅办结发证3个工作日。

(2)公示并提供《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执业服务许可证》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受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2)审核:医管科及科长、市卫计委分管部门及科长。

(3)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十四)放射诊疗人员工作证核发

1.流程设置:培训(市卫生监督所职卫科组织培训)——受理办结(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结)。

2.审批要件: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1份;

(2)放射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放射工作人员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放射工作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2年内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 医用辐射机构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非医用辐射机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精简优化措施:

(1)缩短办理时限,由法定5个工作日,缩减为4个工作日(不包括完善、修改材料时间);其中培训1-3个工作日,受理办结1个工作日,精减压缩量20%。

(2)公示并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以及填写说明。

(3)公示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1)培训:市卫生监督所职卫科及科长。

(2)受理办结: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及科长。

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

本方案只对现行保留的审批事项主项进行精简优化,子项随主项同步优化。对原权责清单中已取消、停止执行和不能再精简的事项不再优化。需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白审改办发〔2017〕3号),由市卫计委提出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具体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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